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湖南省人民政府
湖南省司法厅
株洲市人民政府
株洲市司法局
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
(一)、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。
(二)、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“五不准”的规定
1、不准打骂、体罚、侮辱、虐待劳动教养人员;
2、不准克扣、挪用、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、财物;
3、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;
4、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;
5、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弄虚作假,请客送礼, 假公济私。
[2004-12-2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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