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湖南省人民政府
湖南省司法厅
株洲市人民政府
株洲市司法局
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
(一)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
1、选举权;
2、人格尊严不受侮辱,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,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;
3、按规定通信、会见的权利;
4、对劳教所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;
5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、失职行为提出申诉、控告的权利;
6、享受劳动保护、人身安全的权利;
7、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;
8、其他法定权利。
(二)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
1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
2、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;
3、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;
4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;
5、接受思想、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;
6、其他法定义务。
[2004-12-2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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