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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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教养人员放(准)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

(一)、放(准)假的条件
    1、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假日就地休息。
    2、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,表现好的,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,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。
    3、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,死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(乡、镇政府)的证明材料的,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。
    4、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准假、放假:
    ⑴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;
    ⑵假期在外作案的;
    ⑶患性病尚未治愈的;
    ⑷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。
    5、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,劳动教养管理所从严掌握。
    6、劳动教养人员放假、准假人数不得超过大队人数的百分之五。一次放假、准假不得超过五天(不含路途)。逾期不归的,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,一年内不再放假、准假。

(二)、放(准)假的审批程序
    1、放假、准假由大队填写呈报表,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,由管理科签发《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》。
    2、对放假、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。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,大队应查验准假证明,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。
    3、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、准假回家的,路费自理。
    4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司法厅(局)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,做出暂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、准假的规定。
[2004-12-24]本条信息息被浏览了[835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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