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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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

(一)、条件
      1.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“民管会”的委员由表现好、办事公道、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。
      2.大队应对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“民管会”委员加强教育,认真监督,严格考核,定期轮换。对称王称霸,为非作歹的,随时撤换,并严肃处理。

(二)、程序
        劳动教养人员班(组)长、“民管会”委员经过民主推选,由大队干部集体研究,管理科审查,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后,进行专题教育培训方可使用。

[2004-12-24]本条信息息被浏览了[84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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