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湖南省人民政府
湖南省司法厅
株洲市人民政府
株洲市司法局
所外执行
1.所外执行的条件
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,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,可以批准所外执行。
2.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批准所外执行
⑴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;
⑵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;
⑶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;
⑷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;
⑸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。
3. 所外执行的审批程序
⑴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(街道、乡、镇等)申请办理所外执行,应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,且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。
⑵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大队填写《所外执行劳动教养呈报表》,提出意见逐级上报,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准。
⑶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,办理所外执行手续,填发《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》,并与申请单位、街道(乡、镇)和当地公安机关签订联合帮教协议。
⑷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定期考核,年终鉴定。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,报原批准机关批准,收回所内执行。
[2004-12-2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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