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湖南省人民政府
湖南省司法厅
株洲市人民政府
株洲市司法局
所外就医
1.所外就医的条件
⑴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,因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伤,劳动教养管理所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,可以办理所外就医(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⑵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,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,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。
2.所外就医的程序
⑴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大队填写《所外就医呈报表》,提出意见,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,报主管劳动教养管理局批准。
⑵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,办理所外就医手续,填写《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》,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领出,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。
⑶劳动教养管理所定期检查、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,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,经原批准机关批准,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。
[2004-12-2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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