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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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

(一)伙食标准
      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按实物标准计算,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。

(二)生活管理
    1、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坚固安全、通风明亮、防潮保暖,设有床铺等必要的生活设备。每人住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。
    2、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他生活卫生设施,定期检查,及时维修。
    3、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建有健全的财、物、就餐和饮食卫生等项管理制度,按月公布伙食账目,调剂膳食,杜绝浪费,保证劳教人员伙食标准、饮食卫生。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生活习惯。

(三) 医疗设施
    1、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有医疗机构,负责劳动教养人员医疗保健,确保劳动教养人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。
    2、劳动教养管理所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的危重病(伤)患者,及时转送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或请人会诊,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所外就医。
[2004-12-24]本条信息息被浏览了[2119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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