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
    湖南省人民政府
    湖南省司法厅
  株洲市人民政府
  株洲市司法局
 
 
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
(一) 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
和政策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。
(二) 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"五不准"的规定
  1、不准打骂、体罚、侮辱、虐待劳动教养人员;
  2、不准克扣、挪用、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、财物;
  3、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;
  4、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;
  5、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弄虚作假,请客送礼, 假公济私。
 

 
湖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"六条禁令"
一、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,违者予以纪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辞退或者开除。

二、严禁体罚虐待罪犯、劳教人员,违者予以纪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辞退或者开除。

三、严禁收受罪犯、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接受罪犯、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吃喝、娱乐邀请,违者予以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的,予以辞退或者开除。

四、严禁在执法工作时间饮酒,违者予以纪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辞退或者开除。

五、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,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;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开除。

六、严禁参与赌博,违者予以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的,予以辞退或者开除。

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,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一经发现,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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